(2015)枣刑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建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43号罪犯刘建伟(刘延辉),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04)枣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6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6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建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建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建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