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固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轩某某、轩某某甲、轩某某已与被告轩某某丙、轩某某丁、轩某某戊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某某,轩某某甲,轩某某已,轩某某丙,轩某某丁,轩某某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固初字第256号原告:轩某某,男,汉族。原告:轩某某甲,女,汉族。系轩某某之二儿媳。原告:轩某某已,男,汉族。系轩某某之四子。被告:轩某某丙,男,汉族。被告:轩某某丁,男,汉族。被告:轩某某戊,男,汉族。系轩某某丙之侄。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某某、轩某某甲、轩某某已诉被告轩某某丙、轩某某丁、轩某某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轩某某、轩某某甲、轩某某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轩某某、轩某某甲、轩某某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轩某某、轩某某甲、轩某某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轩某某、轩某某甲、轩某某已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谷俊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仝海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