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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自凯诉被告秦俊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21号本院2015年6月29日对原告胡自凯诉被告秦俊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第五页尾部署名部分中的时间“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日”更正为“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审判员  宋昆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符建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