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继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继民,王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继民,农民。被执行人:王宗军,农民。本院在执行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继民、王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曹执字第2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