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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灿基与广州市庆杨电声配件有限公司华标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灿基,广州市庆杨电声配件有限公司华标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灿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藤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庆杨电声配件有限公司华标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镜村庆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森华,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灿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庆杨电声配件有限公司华标分公司(下称华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灿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陈灿基提起本案诉讼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其在华标公司工作期间,华标公司从未安排周末及节假日休息,故请求判令华标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22228元。本案中,陈灿基是达到退休年龄后到华标公司工作,故双方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陈灿基主张其在华标公司工作期间,华标公司从未安排周末及节假日休息,但未能举证证实,其提交的工资单,并不能证明陈灿基在法定节假日有加班,也不能确定加班的时间和天数,且华标公司也予以否认,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不予支持陈灿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陈灿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灿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