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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屈素贞诉被告史占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素贞,史占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27号原告屈素贞,女,193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史占华,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刘口乡。原告屈素贞诉被告史占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胜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王巧莲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素贞撤回对被告史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屈素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仵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人民陪审员  王巧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