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屈素贞诉被告史占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素贞,史占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27号原告屈素贞,女,193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史占华,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刘口乡。原告屈素贞诉被告史占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胜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王巧莲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素贞撤回对被告史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屈素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仵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人民陪审员 王巧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