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钟某乙、钟某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钟某甲被执行人钟某乙被执行人钟某丙本院在执行钟某甲申请执行钟某乙、钟某丙关于赡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钟某乙、钟某丙已向申请执行人钟某甲履行完毕2014年度的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钟民初字2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钟某乙、钟某丙2014年度应付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冯 邕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廖保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