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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席秀云与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秀云,王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81号原告:席秀云,女,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王志超,男,汉族,1951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席秀云与被告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席秀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