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席秀云与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秀云,王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81号原告:席秀云,女,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王志超,男,汉族,1951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席秀云与被告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席秀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