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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武强县宏远铜材有限公司与百立成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宏远铜材有限公司,百立成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26-1号原告:武强县宏远铜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宝,总经理。被告:百立成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向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宏远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百立成线缆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强县宏远铜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百立成线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强县宏远铜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百立成线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庆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稳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