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鑫、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杜永强与渑池县五里河万顺矿产品购销中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鑫,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杜永强,渑池县五里河万顺矿产品购销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鑫。法定代理人王玉良。委托代理人聂书正,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法定代表人师学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姬伟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政民,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永强。委托代理人段清,女,河南天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五里河万顺矿产品购销中心。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上官玉祥。委托代理人陈俊霞,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王鑫、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杜永强因与被上诉人渑池县五里河万顺矿产品购销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鑫的法定代理人王玉良、委托代理人聂书正,上诉人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姬伟宁、贾政民,上诉人杜永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清,被上诉人渑池县五里河万顺矿产品购销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上诉人国网河南渑池县供电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2元,上诉人杜永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本院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