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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赖建华与程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建华,程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赖建华。委托代理人:俞星红、赵路萍,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素红。委托代理人:汪卫、方贞贞,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建华诉被告程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笑庆独任审判。经审查,本案所涉借条在借款人栏有加盖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临安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临公立字(2014)第128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徐立军、徐国进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系该案的犯罪嫌疑单位。基于本案与相关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48元,退还给原告赖建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杜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