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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恢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人姚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姚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将执行款5729元(包括赔偿款4228元、诉讼费900元、逾期给付按照判决确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1元)给付给申请人姚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3)建喇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