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天增、杨连针与王建发文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增,杨连针,王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增,男,1936年5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连针,女,1938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发,曾用名王国岭,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06)新刑初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王建发欠申请执行人款系其与刘金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发及其配偶刘金霞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