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玉成、陈军与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成,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徐玉成。委托代理人:朱琴玲。被告:陈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贾一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成诉被告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成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陈军被刑事拘留,本案诉讼程序暂无法进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徐玉成负担。审判员 何建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叶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