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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康鑫诉郑友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鑫,郑友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30号原告王康鑫,男,2000年11月1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郑友芹,女,1974年9月2日,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康鑫因与被告郑友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友芹驾驶的鲁QRXX**号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友芹驾驶的鲁QRXX**号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