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致虎诉张文涛财产损害赔偿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致虎,张文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王致虎,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张文涛,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王致虎诉被告张文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因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致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致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致虎负担。审 判 长 姚存花审 判 员 朱希功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郝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