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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钟佐莲与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佐莲,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刚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达达行初字第26号原告钟佐莲,女,汉族,生于1953年2月11日,四川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刚煤矿退休职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华蜀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局局长。第三人四川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刚煤矿,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石板镇金刚街。法定代表人冯春,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佐莲诉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刚煤矿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佐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佐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佐莲撤回本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佐莲承担。审 判 长  章雪梅审 判 员  李 媚人民陪审员  周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