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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729号原告董某某,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巧民,上海市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拱某某,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受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告拱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拱某某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襄阳北路XXX弄XXX号,故要求将本案移送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拱某某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襄阳北路XXX弄XXX号,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拱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方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