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照霞与孙明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照霞,孙明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孙照霞,个体业主。210222198209074145被执行人孙明露,个体业主。210282198710162110申请执行人孙照霞与被执行人孙明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明露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明露母亲李喜梅担保每月还5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4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