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16日。委托代理人郭兰英,四川省平昌县兰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