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173号原告韩某,男,199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李寨镇。被告祁某,女,1991年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珂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会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