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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州信用社与林和生、林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州信用社,林和生,林汉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96号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州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负责人蔡远强,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景贤,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州信用社职员。被告林和生,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林汉光,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州信用社诉被告林和生、林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与被告林和生、林汉光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州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州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彭锦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