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玉田与冯永贵、李小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刘玉田,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建合,朝阳市龙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冯永贵,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小河,其他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刘玉田与被告冯永贵、李小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缓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盖昱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