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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玉田与冯永贵、李小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刘玉田,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建合,朝阳市龙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冯永贵,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小河,其他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刘玉田与被告冯永贵、李小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缓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盖昱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