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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庞××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庞××,无职业。被告王一×,无职业。原告庞××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丽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被告王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诉称,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王二×。我与被告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因为被告一直不去工作,所以经常打架。2007年被告不知何故自行离家七年,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我曾经在2014年10月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以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我的离婚诉请。但判决以后,我们夫妻感情未有任何改善。2015年1月11日,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已经危及到我的生命,所以我当日搬离住处跟被告分居至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二×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并且由被告给付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的子女抚养费24000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一×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来我的工作是夜里给别人看管货物,我白天回来睡觉,原告就跟我吵架。平时白天做饭、收拾屋子都是我做。我离开家是给我妹夫养藏獒,不是离家出走,期间也回家,并且原告和孩子还到那去看我。我没有无故动手打原告。2015年1月11日,我逗了一下原告,原告就骂我并拿玻璃杯砸我,当时我头破血流,就还手打了原告,原告的手破了是她用玻璃划的,然后原告就离家分居至今。期间我主动要求过让原告回家,但是原告不回家。我与原告走到一起是缘分,对原告还有感情,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2日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王二×。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起诉被告离婚,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2015年1月1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纠纷,原告搬离住处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并且由被告给付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的子女抚养费24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沟通不到位,互相不够理解、不能相互包容所致。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希望原告能回家居住。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考虑子女利益,不再固执离婚。今后双方要多加强沟通与交流,被告应改正自身不足,多尽家庭义务,多关心爱护原告和子女,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庞××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