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勇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680号原告刘勇,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雪宏,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赵思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静,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依雯,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翔斌,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勇诉被告顾某某、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雪宏、被告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依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翔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勇诉称,2014年9月7日3时45分许,案外人顾某某驾驶被告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沪FWXXXX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近商城路南约10米处时,适逢原告驾驶非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顾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3,597.30元(以下币种同)、残疾赔偿金95,420元、护理费4,500元(每天50元)、营养费3,600元(每天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修理费900元、衣物损失300元、交通费731元、停车费100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费4,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部分由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顾某某系被告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同意由本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费用的意见同保险公司意见,但所有费用均应由保险公司负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原告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故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万元商业险(未投保不计免赔)。关于具体费用的意见:医疗费金额无异议,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残疾赔偿金标准无异议,但伤残等级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若法院认定,需按责任比例分担;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车辆修理费无异议;衣物损失不予认可;交通费酌情认可200元;鉴定费属于商业险范围,要求扣除不计免赔;停车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城镇户籍,被告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牌号为沪FWXXXX出租车的车辆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上述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事发时系在保险期内。2014年9月7日3时45分许,被告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顾某某驾驶牌号为沪FWXXXX出租车由北向南通行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近商城路南约10米处时,适遇原告驾驶非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因顾某某操作不当变道,原告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事发时,顾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顾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当日,原告被送至上海市东方医院就诊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3,597.30元。2014年12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勇所受损伤后遗症构成XXX伤残。其损伤后的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另,原告支出车辆修理费900元。2015年4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支付律师费4,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口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病历、医疗费收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案外人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因被告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68%的赔偿责任,其余12%的赔偿责任由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仍有不足的,则由被告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医疗费、鉴定费、车辆修理费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鉴定意见书由具有质证的鉴定机构出具,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出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确定营养费为每天30元,护理费为每天40元;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500元、衣物损失200元;停车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范围,由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勇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3,597.30元、营养费2,700元、车辆修理费900元、衣物损失200元,合计111,917.3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勇鉴定费1,292元;三、被告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勇鉴定费228元、停车费80元、律师费3,200元,共计3,508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262元,被告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佳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