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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12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黄某某,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260元,应退费120元)。审 判 长 邱   东人民陪审员 薛   凤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荣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