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12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黄某某,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260元,应退费120元)。审 判 长 邱 东人民陪审员 薛 凤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荣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