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卜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8月份前后通过村企业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婚后双方因缺乏足够了解而未能建立起深厚感情,因性格脾气差异悬殊,原告经常为被告嗜赌如命的赌债及打架斗殴的经济赔偿伤透脑筋。原告于2012年起多次发生车祸,但被告不闻不问,对老人、儿子未尽责任及义务,现原告及儿子向被告撇清赌债。双方从2011年11月23日起诉离婚至今已分居三年五个月零十五天,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周某乙归原告抚养教育,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房屋及田产归儿子所有,双方没有决定权。庭审中,因儿子已成年且房屋及田产均属家庭财产,故放弃其第二、三项诉请。被告周某甲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现在双方已没什么好说,但被告想挽回,关于离婚被告希望再过段时间,被告会再争取一下。其实被告性格脾气还可以,双方结婚这么多年,最多是吵几句,被告从来不打女人,除因苗木生意到外面过夜一次以外,被告从结婚之后从不到外面过夜,双方是在原告做传销后才开始发生矛盾。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性格脾气等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1年10月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后因其考虑给被告机会等因素而自愿撤回起诉。之后双方夫妻感情未经明显改善,期间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遂再次起诉来院,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各1份、户口簿1本及民事裁定书1份以及双方于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并并无实质性矛盾。若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多加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且本案被告亦具有和好的意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