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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93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贵明,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喜,男,永兴县湘阴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利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