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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兴荆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刘兴荆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御河路**号。负责人:黄玉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久绿,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荆。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予以改判。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保险金共计38741元(包括一审认定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打入被上诉人在中囯工商银行河间支行开户的账号62×××96银行卡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桂苓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李玉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金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