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53号原告闫某某。被告沈某。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被告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某甲。被告婚后提出要去上海,我不同意,她就吵闹说要离婚,2014年春节前她出去打工,期间多次不回家,春节后3月份就提出和我离婚,3月31日由亲戚做工作将其送回我家,结果被告第二天就回娘家了,4月初我在祁丰庙会上碰到被告,她称要交2013年天然管道安装费1800元,我给钱后,她再次离家出走,2014年11月中旬,被告回家并带走大量日常用品及衣物,明确提出要和我离婚,至今我们再没有见过面,期间我与被告短信联系沟通无果,孩子至今已两岁半,均由我父母代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承担涉诉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刚结婚的时候他不回家,我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要不就是说忙着呢。他在外地工作本身就几个月回来一次,一回来也不与我交流沟通,就是趴在电脑上玩,甚至玩通宵,他的父母也嫌弃我没有工作,吃了家里的,2014年3月份吵架后是他把我赶出去的,他的母亲还说狠话,说是我不走的话,把我从窗户扔出去,我没处去就回了娘家。从结婚至今,原告对我不好,也从来没有给我买过一件衣服,他挣多少钱我也不知道,也从来不给我零花钱。但我对原告有感情,再说孩子也小,我愿意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抚养孩子,但原告执意要离婚,就给我补偿损失5万元,否则我坚决不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1月12日双方在酒泉市肃州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闫某甲,现已两岁六个月。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内向,沟通较少,加之原告回家就沉迷于网络,且双方又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为生活琐事偶尔引发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日趋淡漠。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生女孩尚未成年,双方应齐心协力照顾好孩子,因双方性格内向,沟通交流较少,为家庭琐事夫妻间产生矛盾与隔阂在所难免。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若能多沟通、多交流,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化解生活中的矛盾,是能够和好共同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