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温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某,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高平市人。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高平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现居原籍。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3月份、10月份间,被告人温某某先后两次从一陌生男子处以每千克27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咖啡因共3千克,并伺机贩卖。2014年2月份,被告人温某某将一包重约50克的咖啡因以17元的价格出售给三甲镇朱家山村村民朱某某。2014年5月,被告人温某某将一包重约50克的咖啡因以25元的价格出售给三甲镇中池村村民李某某。2014年9月4日,三甲派出所民警在温某某住处查获用白色透明塑料袋、报纸和编织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咖啡因25包,共计2.4千克。经晋城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25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温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10月份间,被告人温某某先后两次从一陌生男子处以每千克27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咖啡因共3千克,除自己吸食部分外,并伺机贩卖从中牟利。1、2014年2月份,被告人温某某将一包重约50克的咖啡因以17元的价格出售给三甲镇朱家山村村民朱某某。2、2014年5月,被告人温某某将一包重约50克的咖啡因以25元的价格出售给三甲镇中池村村民李某某。2014年9月4日,高平市三甲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温某某住处查获用白色透明塑料袋、报纸和编织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咖啡因25包,共计2.4千克。经晋城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25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一)书证1、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高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3、扣押清单及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在温某某处扣押咖啡因共计25包。4、过秤记录,证实在温某某住处扣押的25包毒品咖啡因含包装共重2480克,净重2400克。5、高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温某某用咖啡因测试剂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6、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温某某住处扣押的25包可疑白色粉末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7、高平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心电图报告单,证实温某某的病情。8、被告人温某某的户籍证明。(二)证人证言9、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5月份我妻子去世了,因为要办丧事,我花了25元钱到温某某住处买了1两咖啡因,是用报纸包装的。咖啡因在办丧事时被人吸食了。10、证人姬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我到温某某家串门,她给了我1两咖啡因,是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我给她钱她不要。回到家后吸食了一次,觉得没什么用,我就扔了。11、证人朱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2月份,我母亲去世了,农村办事就得准备点咖啡因,让帮忙的人吸食,我就去温某某那花17元买了1两咖啡因,是用透明塑料布包装的。(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温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不致于再发生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麦强人民陪审员 刘建荣人民陪审员 赵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秀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