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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张某某,男,193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女,194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凌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