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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刑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永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刑财字第2号被执行人:徐永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吴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现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永明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财产及犯罪所得3938675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娄亚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