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3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728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朱王兵,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案被告刘某的住所地是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其经常居住地也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