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亮物业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鲜花香榭10栋4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涂太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亮。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亮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萍审 判 员 龙 飞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