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晓东与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东,陈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朱晓东。被告:陈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东诉被告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元,由原告朱晓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