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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晓东与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东,陈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朱晓东。被告:陈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东诉被告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元,由原告朱晓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