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姝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李姝娇,王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滨河西路十八米街南口。负责人陈瑞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姝娇。法定代理人李杰。原审被告王宏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李姝娇、原审被告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潘 文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利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