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69号原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无业。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转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淮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董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69元。原审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董某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海龙审 判 员 王琤琤代理审判员 王广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邱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