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鲁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鲁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377号原告:王某,女,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王磊,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甲,男,1959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友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鲁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王某与鲁某甲均为离异,200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双方开始在深圳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8月,非婚生女鲁某乙出生,2010年9月1日,王某带鲁某乙到叶集上学,鲁某甲一直不与王某联系,且拒绝支付女儿鲁某乙抚养教育费用。虽双方为非法同居关系,但鲁某甲对女儿鲁某乙有抚养、教育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1、要求非婚生女鲁某乙随王某生活,由鲁某甲承担必要的抚养教育费用;2、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鲁某甲承担。王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某的主体资格。鲁某甲辩称:鲁某甲与王某于2004年农历7月14日相识,××××年××月双方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鲁某乙出生,双方在相处中经常争吵,2011年8月王某和非婚生女鲁某乙回到叶集,我从2014年年后到现在没有支付抚养费,现在非婚生女鲁某乙的抚养费我愿意支付,我和王某之间没有共同财产。鲁某甲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鲁某甲对王某所举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本院认证认为,由于鲁某甲对王某所举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王某与鲁某甲均为离异,后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双方在深圳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8月,生育一女鲁某乙,2010年9月1日,王某带鲁某乙回到叶集上学生活,鲁某甲一直未与王某联系,且从2014年开始未支付女儿鲁某乙抚养教育费用。另查明,鲁某甲与王某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40000元,现在存放在鲁某甲处。鲁某甲同意王某继续抚养非婚生女鲁某乙。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和鲁某甲在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女鲁某乙,现随王某生活,为了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不宜改变其现在的生活环境和习惯,故对王某要求抚养鲁某乙的诉请,予以支持。鲁某甲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抚养教育费用宜定为每月350元,尚需支付9年,合计为37800元。经鲁某甲认可,和王某同居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存款40000元,依法应予均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鲁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鲁某甲支付给原告王某子女抚养费37800元。二、被告鲁某甲给付原告王某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分得款2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开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