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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贵州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肖竣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贵州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肖竣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WongChiMun(黄梓敏)委托代理人周伟岸,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贵州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住址:丹寨县。法定达标人袁莆新。被告肖竣卿,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贵州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肖竣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裕灵审 判 员  余刚义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廖茂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