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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法学敏与法保全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学敏,法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897号申请人法学敏,男,回族,1963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法保全,男,回族,1950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法学敏申请执行法保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荥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法保全在河南农商银行徐庄分理处账户00000168799590061011存款17385元至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荣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云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