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博民执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1)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民执字第732-1号蒋绪珍诉韩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的(2010)博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蒋绪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执字第7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萌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