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于某,女,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