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红霞与徐洪敞、姜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霞,徐洪敞,姜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582号原告刘红霞。被告徐洪敞。被告姜婷。委托代理人徐洪敞。原告刘红霞与被告徐洪敞、姜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霞,被告徐洪敞(同时作为被告姜婷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霞诉称,2013年6月21日,被告徐洪敞以做钢材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立具借款6万元,约定2014年6月21日归还本金及利息。因被告未能还款,故要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徐洪敞、姜婷辩称,一、借款6万元属实,但已经按月息三分的标准,还了七、八个月的利息。二、原告丈夫借我42000元,应当予以冲抵。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被告徐洪敞向原告出具借据,其主要内容为:今徐洪敞借刘红霞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款日期从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1日止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徐洪敞和姜婷是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刘红霞认可被告徐洪敞按照月息二分的标准支付了二个月的期内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据、被告徐洪敞提供的录音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红霞与被告徐洪敞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徐洪敞“原告丈夫欠钱,应予以抵冲”的辩称,本院认为,因为被告的证据目前并不充分,原告对此也不认可,故被告可另行诉讼,本院现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率,可以参照期内利率。被告徐洪敞自认每月三分,原告称每月二分,按较低的标准既保护被告利益,也保护原告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即每月二分。被告已经给付的利息,属于借款期内利息,因原告未主张,本院也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洪敞、姜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刘红霞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鑫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