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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泰兴市通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王南晖、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通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王南晖,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637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通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春红,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南晖。被执行人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共,总经理。关于泰兴市通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王南晖、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泰兴市通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执行款,本院依法裁定提取19万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南晖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南晖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泰兴镇东城路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南晖名下,但该房上存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暂不宜处置;经向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查询,发现苏M×××××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南晖名下,该车辆已被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南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长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