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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4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晶悦与吴保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晶悦,吴宝顺,北京轩辕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4617号原告吴晶悦,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号楼4门***号.被告吴宝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毕华宝,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轩辕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北2000米。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华宝,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晶悦(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吴宝顺、被告北京轩辕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分别表述时各简称吴宝顺、轩辕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毕华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6日,我驾驶京XX**骐达轿车,自东向西,由朝阳公园南路通过改路与朝阳公园路的交叉路口,吴宝顺驾驶的京XX**中型金杯面包车由北向南闯红灯通过路口,和我及另一辆奥迪车发生碰撞。警方查实吴宝顺系无照驾驶,因路口监控显示不全,无法判定事故责任。我修车花费了7427元。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7427元。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次事故当时交警判定原告是全责,而且原告当时已经同意,否则当时交警不会退场。我方确实存在驾驶证和所驾驶车型不符的问题,吴宝顺持有的是B2驾照、所驾驶的是大金杯持B1的证。但是这个不是造成事故原因。交警对这个情况也清楚,对于我方的证车不符给予吴宝顺拘留15天,罚款的处罚,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事故发生时我方车辆没有闯红灯,我们是从北向东左转,原告是从东向西直行。我们在左转过程中由绿灯变成红灯,原告没有让行,导致其车左前和我车左侧相撞。因此交警认定原告是全责,原告同意了,但是没有签事故认定书。没有签的原因我不清楚。原告要求交警更改事故责任认定,但是交警称车证不符不是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所以没有改。吴宝顺当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如果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责任,应该由轩辕阁公司来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原告驾驶京XX**骐达轿车自东向西行至朝阳公园南路与朝阳公园路的交叉路口,与吴宝顺驾驶的由北向东行驶的京XX**中型金杯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系京XX**轿车所有权人,轩辕阁公司系京XX**中型金杯面包车所有权人,吴宝顺系轩辕阁公司司机,事故发生时系执行职务。因双方存在争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交通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因吴宝顺所持证照与所驾车型不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原告因此次事故发生车辆维修费7427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系闯红灯。经原告申请,本院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交通大队调取了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事故发生时,在自西向东的车辆已从停车线驶出后,吴宝顺驾车的车辆自北向东左转,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吴宝顺称其驶出停车线时是绿灯,接近中心线的时才变为黄灯。原告不予认可,坚持称因吴宝顺撞红灯导致事故。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的陈述,监控录像光盘、维修费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虽交管部门未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但是参考监控录像和现场情况可以判定,吴宝顺所述情形明显与事实不符。故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本院认定,吴宝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系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吴宝顺对此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吴宝顺系履行职务行为期间与原告车辆发生事故,轩辕阁公司对于吴宝顺履行职务行为予以认可,故应由轩辕阁公司对原告的维修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轩辕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吴晶悦车辆维修费七千四百二十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宝顺北京轩辕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吴晶悦已交纳,被告被告吴宝顺北京轩辕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吴晶悦。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矫 辰代理审判员  胡焕刚人民陪审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哈笑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