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坦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5年第67号张会宇诉任秀丽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