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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坦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5年第67号张会宇诉任秀丽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