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敬继明、佛山市唐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继明,佛山市唐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敬继明,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唐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乐从沙滘居委会南村大沙田1号首层4-5号。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唐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375.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焕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胜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