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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程×与黄×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黄×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8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男,1969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中旭,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铁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6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邓青菁代理审判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刘向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衡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