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晓东与董国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董国卫,阜阳市华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42-2号原告:徐晓东,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董国卫,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阳市华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东与被告董国卫、阜阳市华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阜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晓东、被告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被告阜阳保险公司负责人郑亚东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董国卫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徐晓东负担25元。公告费2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徐晓东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南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关注公众号“”